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

作者:发布时间:2013-06-10浏览:

  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5、主债权及房地产抵押权转移的文件(原件)

  现房抵押权转移登记应缴费用: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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