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5-02-03浏览:


    一、报名须知:

    1、 游客餐团旅游前需提前(出境团30天,国内团10天)报名;报名时及途中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 报名时需预付总团费的30%位于付款,余款需在启程前(不含出发当天)3天(国内旅游)、7天(出境旅游)付清。逾期不付清团费者,作自动退团处理,旅行社扣除总团费的10%作为业务损失费。

    3、 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由旅行社收取因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和业务损失费;经双方协商不成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办法处理。

    4、 有特殊病史或其它原因的游客报名时需充分说明,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 旅行社组团以16人以上为成团;参团人数不足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后方可于其它旅行社共同组团。

    6、 小孩的收费标准。不满2岁的收总团费的10%;2--11岁的收总团费的60%;12岁以上的按成人收费。没收100%团费的小孩不提供酒店的床位,火车、轮船等城市间的交通工具费用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团费包含的费用:

    1、 行程表中所列城市间的交通费;各地游览的交通费。

    2、 行程表中所列酒店或同等级酒店的房费,凡单身报名者或不能与其他人同住者,则需交单人房的附加费。

    3、 行程表中所列游览点的第一门票。

    4、 行程表中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5、 导游服务费。

    6、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内旅游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出境旅游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旅游)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

    7、 机场建设费。

    8、 行程表中所列的其它所包含的费用。

    三、团费不包含的费用:

    1、 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

    2、 行李托运费。

    3、 非旅行社所能控制的情况造成交通延误而引致的额外费用。

    4、 酒店内除房费以外的个人消费。

    5、 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四、临时取消行程的退款办法及责任:

    1、 游客报名后要求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出境团:出发前20天退团,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20--10天退团,扣总团费的20%;出发前10--5天退团,扣总团费的50%;出发前5--1天退团,扣总团费的80%;出发前当天退团 ,扣总团宽的80%。

    国内团:出发前7天退团,扣总团费的10%;出发前6--4天退团,扣总团费的20%;出发前3--

    1天退团,扣总团费的50%;出发当天退团,扣总团费的80%。

    2、 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所造成的费用差额按“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它情况而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旅行社应在团队出发前(国内团三天,出境团七天)通知游客,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退已付团款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旅行社出发前当天通知游客取消团队行程,退已付团款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30%的违约金。

    3、 游客交费后如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调整收费,拒绝缴纳者,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

    4、 鉴于途中可能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旅行社有权对行程表内各项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但需事先同旅行团领队或游客讲明情况,并征得书面同意,因调整所造成的费用差额:超支费用由旅行承担;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则将实际费用退还游客。

    5、 游客在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某项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6、 旅行社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优质导游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7、 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游客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由游客自理。

    8、 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旅行社应尽力提供必要协助,但无需对该事故负责。

    9、 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受旅游投诉中心(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服务质量问题造
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游客可向山东省旅游投诉中心或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中心(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五、本细则所承的“出发前”、“不满”、“提前”不包

    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

                                          山东省旅游投诉中心印制

                                              投诉电话:0531-296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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